借阅规则


焦作市图书馆馆藏文献借阅规则

 

为加强焦作市图书馆馆藏文献的管理,提高馆藏文献利用率,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,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,特制订本制度。

一、读者借阅卡

1.读者借阅卡包括读者证、社保卡。是焦作市图书馆借阅图书、报刊、电子资源等馆藏文献的有效证件。

2.借阅卡只限本人使用,请勿转借他人。

二、借阅期限、续借

1.每卡每次可外借1—7册总价不超过本卡押金的图书等文献资源,图书外借期限为30天,借期内可以续借一次(如超过借期,则无法办理续借手续),续借天数同样为30天。

2.为提高图书等文献资源利用率,请读者在外借期限内及时归还,图书超期,按1册(件)1天扣除积分1分。

三、遗失、损文献资源的赔偿

1.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,不得批点、涂改、折角、描绘、撕页、污损或遗失等,否则应赔偿相应损失。读者借阅文献时请先认真检查,如发现文献有损毁情况,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加盖污损章以明责任。

2.遗失、损坏图书、报刊文献资料者,按本馆相关规定应给予赔偿。丢失赔偿标准优先购买相同版本(即ISBN号相同)的正版新文献赔偿(图书馆可推荐购买渠道)。如不能赔偿相同版本新文献,则赔偿定价相同新文献。污损赔偿标准:按污损程度参照遗失标准酌情确定。污损文献按每册(件)扣除读者积分10分;文献遗失按1册(件)扣积分50分(赔偿后,扣除的50积分归还)。

3.注意事项

购买相同版本或定价新文献赔偿,应持相关购买凭证及时来馆办理赔偿手续,并确保新文献是正版文献,如被认定为盗版将予以退回并在原赔偿基础上追加1倍赔偿。

对借阅卡半年内累计出现三次文献遗失行为,或有意损坏文献且损坏较严重的,除批评教育、赔偿文献外,还须按原文献定价或赔偿基数的3-5倍处罚,特藏文献按评估价格的3倍以内处罚,并考虑注销借阅卡且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,情节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。

对社保卡读者证图书超期3个月不归还者,将电话催还,如不归还,将协调社保局暂停社保卡借阅使用,并列入黑名单。

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,将综合考虑文献长期保存价值、可替代性、出版年限、定价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。

本借阅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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